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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犬的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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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暴发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或某些重要传染病时,除了严格隔离之外,应采取划区封锁的措施,以防止疫病向安全区散播和健康犬误入疫区而传染。当发生并诊断为上述传染病时,当地兽医卫生人员应立即报请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疫区范围,进行封锁,以保护广大地区犬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把疫病控制在封锁区之内,发动群众集中力量就地扑灭。

    封锁区的划分,必须根据该病的流行规津,当时疫病的具体情况、条件进行充分研究,在“早、快、严、小”(即执行封锁应在流行早期,行动果断迅速,严密封锁.范围不宜过大)的原则下确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 l )在封锁区内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指明绕道路线,设立监督岗哨,禁止易感动物通过封锁线。在必要时,在交通路门设立检疫消毒站,对必须通过的车辆、人员和非易感动物进行消毒检疫。

    ( 2 )在封锁区内采取的措施:患病犬在严加隔离的基础上,进行治疗、急宰和扑杀等办法处理,对于污染的饲料、垫料、粪便、用具、犬舍、饲养场地、道路、环境等进行严格消毒及杀虫、灭鼠工作;对于病死犬的尸体应深埋、化制或销毁。

    暂停散游和与其他动物的集散活动;禁止从疫区输出易动物及其产品和污染的饲料等,疫区和威胁区的易患犬要及时进行紧急接种,建立免疫带。

    在最后一只患病火痊愈,急宰或扑杀后,经过一个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再无疫情发生时,经过全面的始末消毒后,易再观察一个时期,未再发现患病犬时,即可报请原封锁机关解除封锁。解除封锁后,有些病愈犬在一定时问内有带菌(毒)现象,仍属于传染源,因此,对这些病愈犬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尤其不能将它们调到安全无病疫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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