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猪肉生产中"四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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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猪场周围3公里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场、皮革及肉品加工场或其他污染源。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等1公里以上。猪场周围建围墙或防疫沟,并设绿化隔离带。猪场生产区设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和病死猪处理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猪舍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液。猪舍内通风良好,每立方米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控制在下列范围内:氨气25毫充、硫化氢10毫克、二氧化碳1500毫克、可吸人颗粒物1毫克、总悬浮颗粒物3毫克。猪场应设废弃物储存设施。

二、引种

从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优良种猪,并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进行检疫。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种猪后,方可供繁殖用。

三、生产模式

(1)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约克等优良瘦肉型公猪与本地良种母猪进行杂交,生产杂交仔猪育肥;(2)利用配套系(迪卡猪等)生产杂交仔猪育肥。

四、保证饲料安全

饲料原料、添加剂、配合料、浓缩料、预混料中有害物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标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不使用高铜日粮,30公斤体重以下的猪,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不应高于250毫克/公斤;30~60公斤体重,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不应高于150毫克/公斤;60公斤体重以上的猪,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不应高于25毫克/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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