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的疫病控制与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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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病控制原则

1、猪群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配套法规,以及《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采取措施。

2、场长应及时组织诊断,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根据疫病种类采取措施。

二、发生疫病时应采取的措施

1、猪疫病分类

⑴一类疫病: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

⑵二类疫病:伪狂犬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魏氏梭菌病、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⑶三类疫病:李氏杆菌病、肺丝虫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2、疫病控制与扑灭措施

⑴猪群发生一类疫病的措施

①猪场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施严格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②猪场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染疫的猪只及其产品出场,禁止外来动物入场,并对扑疫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限制性措施。

③猪场在所有患病猪及其同栏、同群猪被扑杀、销毁后,经对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疫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⑵猪群发生二类疫病时,应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场等控制、扑灭措施。

⑶猪群发生三类疫病时,应组织防治和净化。

⑷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应禁止染疫和疑染疫的猪只及其产品出场,禁止外来动物入场,并对扑疫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限制性措施。

⑸未列入以上三类疫病,又尚未有疫苗接种的其它病,对有病史的场或区域,应定期检测,并采取相应投药措施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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