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品种保护意识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力度不够,目前我国杂交水稻种质资源外流较为严重。记者近日在农业部门采访时了解到,一些国内花费巨资和人才技术力量筛选出的优异杂交稻种质资源,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频频流失到东南亚一些国家。有关专家指出,如果不尽快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加强品种保护力度,这种流失将会削弱我国杂交稻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影响我国种业和粮食产品的对外贸易。--优异杂交稻种质资源外流严重
我国著名杂交水稻专家、安徽省农科院名誉院长李成荃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各种经济主体进入种子行业,种质资源流失情况严重。特别是一些经过千辛万苦发现的培育高产杂交稻的优异种质资源,因为保护力度不够,正在不断流失到国外。
李成荃近年多次前往越南、印尼等国考察水稻种植情况。在这些国家,她惊讶地发现,由我国科研工作者花费巨大心血研究出来的两系、三系杂交水稻在这些国家大面积制种。“在越南从北到南,都在大面积制种我国的两系和三系杂交水稻。前年我去印尼,也发现同样的情况。”李成荃说,这些制种中的不育系资源都是国内科研工作者历经多年才发现的。
据李成荃介绍,去年她在越南一个制种基地看到,这里500公顷的制种基地全是中国的杂交稻品种,包括高产杂交稻“2优838”、优质抗病杂交稻“D优527”和超级稻“两优培九”。据了解,这些高产杂交稻的制种必须要有两系、三系的不育系为母本组合选育而成,而这些不育系都是我国科学家花费多年时间和精力发现和筛选出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不允许出口的。“500公顷也就是7500亩的制种面积,至少需要不育系两三万斤,这么多的不育系是怎么出口的?”李成荃质疑道。她说,目前在东南亚的部分国家,大量运用我国的两系、三系的杂交稻亲本制种。有的制成的种子已经通过这些国家的审定,并用于商业生产。
据了解,种质资源流失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就出现了种质资源流失国外的现象。著名的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中国野生大豆申请专利案就是典型。原产于我国的一株野生大豆被偷带出境后,进入美国种质资源库,被美国孟山都公司发现并提取特有的高产基因,申请专利培育新品种,进而出口我国。原产于我国的一种特种小麦资源也已经流失到国外,并被国外有关机构使用选育小麦品种。
--缺乏保护意识、法规政策不完善是主因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种质资源外流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在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中,由我国科研人员泄露出去,或者由国外学者来访时顺手牵羊携带出境的;二是通过种子企业对外贸易带出去的;三是一些国家有目的地组织人员在我国搜集珍贵种质资源偷运出境的。
有关专家认为,缺乏保护意识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不完善、落实差是导致我国很多宝贵的种质资源通过上述途径轻而易举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人们对种质资源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特别是在种子行业放开后,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经营种子业务。一哄而上的种子经营者难免鱼龙混杂,有些因为缺乏品种资源保护知识,从而导致了在贸易中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品种资源保护。
此外,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也是造成种质资源保护不力的原因。安徽省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爱青说,目前种质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实施范围不具体,虽然国家设立了种质资源库目录,并对种质资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但这些标准的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对外交流方面,具体到哪些核心种质资源和新品种需要保护不准外流,保护到什么程度,还没有细化的标准。无章可循造成种质资源在贸易和科研交流中流失。
另外,目前对种子贸易和边境检查还存在漏洞。安徽省荃银种子公司总经理陈金节告诉记者,种子市场放开后,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与境外开展贸易。随着出口企业的增多和种子贸易量的增加,出口企业间的恶性无序竞争也在加剧。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利益,通过边贸把国家明令不允许出境的新品种和珍贵种质资源带出境。而很多边贸口岸的边检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又没有农业部门的配合,很难发现这些被带出去的资源。“我国仅与越南边境就有80多个交易口,这些种质资源一不留神就出去了,根本管不住。”李成荃说。
--资源流失削弱我国种业竞争力专家呼吁加大品种保护力度
专家们指出,我国杂交水稻研究,特别是育种,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杂交水稻组合、技术具有广阔的国际市场前景。这些先进成果是我国花费巨资,组织顶尖专家经过多年攻关取得的,这些杂交稻品种中的很多优异亲本是我国科研工作者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和精力筛选出来的,是我国独有的知识产权,也关系着我国种业和粮食产品的竞争力。如果拔尖的种质资源因为保护不善而外流,将会使国外的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轻而易举地掌握我国农业的核心技术,培育出高产杂交稻等先进农作物,从而削弱我国杂交稻种在国外的竞争力,并将影响我国种业和粮食产品的对外贸易。
李成荃等专家建议:首先,要树立对农作物新品种和优异种质资源的保护意识。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业部门和种子企业对种质资源流失问题的重视,唤醒他们的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把“拔尖的东西”让别人拿走。
其次,尽快健全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在政策法规方面,尽快完善种质资源的保护细则。组织专家尽快制定详细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出口交流目录,由农业部下发到各省农业部门和种子企业。同时,严格规范管理。目前,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仅停留在农业部,各省、市、县等基层农业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因此要尽快配备专门力量完善对种质资源的管理。
另外,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力单位和企业的惩罚制度。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家们认为,这一处罚力度较轻,很难起到威慑作用。有必要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